概述

大多数商业电价基于以下标准:

  • 季节:旺季(六月至九月)或淡季(十月至五月)
  • 需求:设施费用基于过去 12 个月记录的最高需求,需求费用基于适用评级期间记录的最大需求。
  • 消耗:每个适用评级期间的用电量

如果您的账单读取日期从淡季跨越到旺季,或从旺季跨越到淡季,您的费用将根据每个季节的计费天数按比例分配。

所有商业价格均包含每月服务费。一些费率包括额外费用(例如无功电费)或折扣(例如电动汽车折扣)。


电费条例

洛杉矶水电局向客户提供的电力分配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均由洛杉矶市法令批准。

当前费率包括(1)《电费条例》产生的成本加上(2)《最终增量电费条例》产生的成本。两项法令的总额汇总于(3)电费汇总中。

(1)

(2)

(3)

 

对于商业客户,有几种不同的费率表。

查看所有标准商业/工业费率表

过去 12 个月内最大需求低于 30 kW 的商业客户将享受小型通用服务计划 A-1 的服务。

主要服务计划 A-2 适用于由洛杉矶水电局 4.8kV 系统提供的服务,其需求为 30 kW 或更高,即过去 12 个月记录的最高需求。

二级输电服务计划 A-3 适用于洛杉矶水电局 34.5kV 系统提供的服务,其需求为 30 kW 或更高,为过去 12 个月记录的最高需求。

输电服务计划 A-4 适用于洛杉矶电力局提供的 138kV 或以上电压、80 MW 或更高需求的服务。

住宅多户服务(移动房屋)R-3 适用于主计量住宅设施和移动房屋公园,其中单个单户住宅采用私人分表计量。

查看所有特殊商业/工业费率表

AMP 适用于参与洛杉矶港 (POLA) 替代海上电力 (AMP) 的商船所产生的能源使用服务。

AMP-B 适用于参与洛杉矶港 (POLA) 替代海上电力 (AMP) 的商船产生的能源使用服务,这些商船的最大需求量每月不低于 7 兆瓦 (MW)。

XRT-2 适用于需求为 250 kW 或更大的服务,并由该部门的 4.8kV 系统提供服务,可根据该部门的规则通过相同的服务提供。

XRT-3 适用于需求为 250 kW 或更大的服务,并由该部门的 34.5kV 系统提供服务,可根据该部门的规则通过相同的服务提供。

XCD-2 适用于一般服务,可根据部门规则通过相同的服务提供。适用于每月平均用电量超过50万千瓦时,并由该部门4.8kV系统供电的服务。

XCD-3 适用于一般服务,可根据部门规则通过相同的服务提供。适用于每月平均用电量超过50万千瓦时并由该部门34.5千伏系统供电的服务。

CG-2 适用于该部门提供的任何电力服务,其中客户拥有的发电设施与该部门的并行运行系统互连,并符合该部门的规则和由主配电系统提供服务的负载,这些负载通常根据通用服务时间表 A-1 和 A-2 提供服务。

CG-3 适用于该部门提供的任何电力服务,其中客户拥有的发电设施与该部门的并行运行系统互连,并符合该部门的规则和由子输电系统提供服务的负载,这些负载通常根据通用服务计划 A-3 提供服务。

EVA1 是一项试点费率,适用于根据《电费条例》附表 A-1 费率 A 或 A-1 费率 B 接受电力服务的商业、工业和非营利客户,其唯一目的是为电动汽车充电。

EVA2 是一项试点费率,适用于根据《电费条例》附表 A-2 B 费率接受电力服务的商业、工业和非营利客户,其唯一目的是为电动汽车充电。

EVA3 是一项试点费率,适用于根据《电费条例》附表 A-3 费率 A 接受电力服务的商业、工业和非营利客户,其唯一目的是为电动汽车充电。

如果公司有新负荷(定义为需求量不低于 100 kW、电压为 4.8 kV 或以上的负荷),则企业可能有资格享受商业促销 (BP) 附加条款。此促销活动适用于之前未曾是该部门客户的、拥有永久电力服务的一般服务商业和工业客户。


分时计费的工作原理

分时电价是根据您一天中用电的时间而定的。在基本时段,当客户使用率较低时,您的价格将低于标准(非使用时间)商业费率。低峰时段的价格略高于标准价格。在高峰时段,供电成本最高,费用会超过标准费率。

高峰期
(每周20小时)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00 — 下午 4:59
低峰期
(每周30小时)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下午 12:59
下午 5:00 — 晚上 7:59
基期
(每周118小时)

周一至周五
晚上 8:00 — 上午 9:59

周六、周日全天


CEC 负荷管理标准

加州能源委员会 (CEC) 负荷管理标准要求加州的大型电力公司和社区选择聚合商为住宅和商业客户提供分时电价和计划,旨在更好地使电力需求与可再生能源的可用性保持一致。了解有关负载管理标准的更多信息。